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万卫医罚〔2024〕1号
索引号:00821168-9/2024-00122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万卫医罚〔2024〕1号
被处罚人: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万宁市医共体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78MB0X28513Q,登记号:42854623146900611A1001,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陈松,性别:男,民族:汉,职务:院长,联系电话:17733167437)
地址:万宁市环市三东路1号
我委依法查明你院于2024年3月,在为产妇崔恋诊疗过程中发生四级医疗事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证据二:你院向我委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陈华燕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证据三:《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现场照片;
证据四:你院提供的护士(助产士)钟孝婧、医师吴晴慧、医师胡宏媛、医师周玉华、护士陈德英、医师林如俊、你院副院长梁安珊等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证据五:你院提供的护士(助产士)钟孝婧、医师吴晴慧、医师胡宏媛、医师周玉华、护士陈德英、医师林如俊等医务人员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证据六:你院护士(助产士)钟孝婧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医师吴晴慧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医师胡宏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医师周玉华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护士陈德英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医师林如俊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副院长梁安珊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证据七:你院提供的产妇崔恋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号:3000216908)、《关于崔恋(住院号:3000216908)产科手术同意书、万宁市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单中患方签名时间书写的情况说明》、2024年03月06日的《万宁市人民医院病室报告》(产科产房)、《临床科室交接班记录》(产科)、《万宁市人民医院产科护理病室交班报告本》,和产科“万宁市人民医院护理排班表”(2024.03.4—2024.03.10)、“万宁市人民医院产科医生值班表”(2024年3月)的复印件以及起始点为17:54时的时长20分钟的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生成的纸质《胎监检查报告》、监控视频等材料;
证据八:你院提供的《万宁市人民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万宁市人民医院三级查房制度》《产科主治医师岗位说明书》《关于值班医师的补充说明》《责任班助产士岗位说明书》《助产士工作程序》《剖宫产手术专家共识》等材料。
证据九:由海口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海口医鉴〔2024〕01号)和由海南海岛恒正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岛恒正〔2024〕医鉴字第8号)、《关于变更被鉴定主体崔恋(仔)为崔恋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的材料。
你院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你院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的酌定裁量因素为“发生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完全责任的。”,该违法情节符合《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序号102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的“一般违法”的裁量阶次及裁量基准,我委决定予以你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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