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万卫医罚〔2024〕2号
索引号:00821168-9/2024-00123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万卫医罚〔2024〕2号
被处罚人:钟孝婧(身份证号:460006********4462;性别:女;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5120863862)
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集丰村委会乌坭西村
我委依法查明你在2024年3月,为产妇崔恋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以及现场照片;
证据二: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你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证据四:你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万宁市医共体总医院)提供的产妇崔恋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号:3000216908)、产科“万宁市人民医院护理排班表”(2024.03.4—2024.03.10)的复印件、监控视频、起始点为17:54时的时长20分钟的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生成的纸质《胎监检查报告》、2024年03月06日的《万宁市人民医院病室报告》(产科产房)、《万宁市人民医院产科护理病室交班报告本》等材料;
证据六: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万宁市医共体总医院)提供的《万宁市人民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责任班助产士岗位说明书》《助产士工作程序》等材料;
证据七:由海口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海口医鉴〔2024〕01号)、由海南海岛恒正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岛恒正〔2024〕医鉴字第8号)和《关于变更被鉴定主体崔恋(仔)为崔恋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等材料。
你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你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的酌定裁量因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该违法情节符合《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序号103违法行为“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的“较重违法”的裁量阶次及裁量基准,我委决定予以你责令暂停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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