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撤销万宁永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索引号:xzspfwj/2025-0021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8日关于撤销万宁永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万宁永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我局已向你单位核发证号为琼2022070002P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场所: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红石村后田坡)。经核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经营主体信息不符
你单位许可证登记的被许可人为万宁永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法定代表人为陈长任。2025年5月12日至16日,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我市开展燃气安全暗访及帮扶指导工作期间查明,你单位充装站实际经营主体为中国石化海南分公司,与许可证登记的经营主体信息不一致。
二、从业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
根据你单位申请许可证时提供的资料显示,燃气从业人员为陈文、陈克劝、刘军海、吴娇玉、王隆钰。经核查,上述5人均为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员工,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质的自有从业人员”的规定。同时,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依据《万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燃气专班暗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你单位需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经营主体不一致及从业人员资质不符问题的整改。但截至整改期限届满,你单位未完成整改。
我局认定,你单位所持琼2022070002P号《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从业人员不符合许可条件,该情形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构成违规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且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同时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证号为琼2022070002P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宁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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