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2-04329 分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文 号:万教〔2012〕300号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31日 文件状态:是 万教〔2012〕300号
万宁市教育局
关于201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局直属学校:
为做好2012年秋季我市中小学开学工作,规范教育收费,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现将今年秋季我市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全市公办普通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班学生,全面免除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享受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学校提供宿舍的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小学550元/年、初中8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准定额:小学每生1000元/年,初中每生1250元/年),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借读费。
二、高中阶段收费
(一)高中阶段学费:万宁中学350元/学期·生,其他完全中学250元/学期·生。其他收费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政府对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生人数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每生450元/年。
(三)高中阶段招收择校生,必须报教育局审批,择校生收费标准为:万宁中学最高10000元/3年·生,其他完全中学最高8000元/3年·生。择校生的招收、择校费的收取及管理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学校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义务教育阶段实施零收费,校服费、保险费等实行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二)高中阶段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票据,所有收费纳入财务账户管理,杜绝开设小金库。
(三)学校财务必须执行预算制度。开学初,学校要根据各自的财力编制财务支出计划,上报教育局审批,政府委派的财务核算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教育局审批的计划监督学校经费开支。
(四)免除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公用经费必须用于学校的教学业务、办公费、设备购置、修缮费等商品和服务性开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危房改造及基建等项目支出。
(五)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加学校收费透明度。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