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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金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3-04313 分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3年09月04日 文 号:万府办〔2013〕137号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04日

QSF-2013-060007

 万府办〔2013〕137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金收取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金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金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城市开发建设,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金收取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金(以下简称统筹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02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至今未动工开发建设、市政府又未收回使用权的土地,2002年7月31日以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但土地出让价款中未包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土地,在进行盘活开发利用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照协议约定向市政府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资金。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金收取工作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金使用管理,发改、住建、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统筹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万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不含春园湾和保定湾规划范围)和兴隆旅游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每亩10万元,其它地区每亩5万元。

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尚未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第三年起每年每亩加收0.5万元统筹金。

第五条  统筹金采取签订协议方式收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金缴交协议书》,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土地位置、宗地号、用地面积、宗地规划建设条件、投资总额、动工竣工时间、统筹金缴交标准和总额、缴交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期限,将统筹金按照“执收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缴入政府非税专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客户联及缴款凭证到市土地、住建等相关部门办理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开发利用手续。

第六条  统筹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宗地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即土地使用权人缴交的统筹金,不限定用于该宗地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统筹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统筹金的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是统筹金支出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市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在当年1月底前编制统筹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统筹金的拨付,由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统筹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规范统筹金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统筹金的收取使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市发改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每年底前将统筹金的收取使用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土地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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