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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万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7-03133 分  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文 号:万府办〔2017〕208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万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加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万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6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土地等级

单位税额

适用范围

一级

12/

1. 山钦湾、春园湾、南燕湾、石梅湾、日月湾、新潭湾、山根湾、神州半岛、英豪半岛控规(或总规)区域应税用地;

2. 万城镇的万州大道、万安大道、光明路、人民路、建设路、文明路、万隆街、华侨街、环市一路、环市二路、环市三路、望海大道(原港外公路)、纵一路、纵二路、纵三路、规划路一(从万利隆公司至望海大道)、规划路二(从环市一路至环市二路火车站周边)、万海街、新海街的应税用地;

3.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

二级

8/

1.万城镇的其他街道(除一级区域、原北坡镇区域外);

2.兴隆旅游开发区、兴隆华侨农场场部所在区域(以控规或总规为准);

3.莲兴公路、兴梅大道两侧;

4.北大镇、大茂镇、长丰镇、三更罗镇、南桥镇控规(或总规)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

5.属于一级土地等级范围内的酒店业经营用地。

三级

6/

1.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北大镇、大茂镇、长丰镇、礼纪镇、东澳镇、三更罗镇、南桥镇、原北坡镇的控规(或总规)区域内除了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用地外的建设用地,以及国有或省级所属各农(林)场场部所在区域的建设用地;

2.除一、二等级区域以外的其他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控规(或总规)区域内;

3.高尔夫球场经营用地;

4.属于二级土地等级范围内的酒店业经营用地。

四级

4/

1.各镇、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以及各类开发区控规(或总规)区域内的工业用地;

2.属于三级土地等级范围内的酒店业经营用地。

五级

1.5/

其他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注:整宗土地跨不同等级税额标准的,其土地使用税按所跨的等级最高的税额等级标准确定。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划分解释权归属万宁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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