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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8-1871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25日 文 号:万府办〔2018〕5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5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下列燃料或者物质:

(一) 煤炭及其制品;

(二)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一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中心城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镇区、乌场港区等3个城镇开发边界和大花角国际滨海旅游区等1个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总面积35.87km2

(二)二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后安镇镇区、万宁槟榔城、后安镇乐来墟、后安农产品加工区、和乐镇镇区、和乐龙舟渔家小镇等6个城镇开发边界和水上轻型飞机制造综合区等1个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总面积15.32km2

(三)三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山根镇镇区、龙滚镇镇区、东和农场场部、礼纪镇镇区、东澳镇镇区、六连林场场部等6个城镇开发边界和博鳌正门岭山崖海景旅游度假区、山根湾滨海旅游度假区、神州半岛旅游度假区(神州半岛)、神州半岛旅游度假区(老爷海北岸)、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兴隆旅游度假区(温泉旅游区/太阳河旅游区)、兴隆旅游度假区(美亚航空旅游区)、兴隆旅游度假区(碑头水库湖滨旅游区)、兴隆旅游度假区(雨林旅游区)、兴隆旅游度假区(热带花园旅游区)、新潭湾休闲渔港、麓海天堂旅游度假区、老爷海国家海洋公园配套服务区、南燕湾滨海旅游度假区、神州火车站配套服务区、慢谷太阳河国际旅居生态乡村、日月湾旅游度假区(日月湾)、日月湾旅游度假区(日岛、月岛)等18个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总面积85.03km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卫园林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各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应的建成时限,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应的建成时限如下:

(一)一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二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

(三)三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时限为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高污染燃料的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各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应的建成时限(参见第五条),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停止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非专用锅炉,改用专用锅炉并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燃料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执行。违反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区域内的单位、个人或饮食服务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负责协调和调度禁燃区建设工作;

(三)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四)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

(三)制定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价格优惠政策,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负责推进全市天然气管网敷设工作,不断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天然气供应。

第十六条 市环卫园林局主要职责

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用设施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并以罚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方案;

(二)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推进禁燃区建设。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拆改资金补助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设施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二)负责依法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二)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

(三)协助燃气单位做好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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