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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8-18818 分  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25日 文 号:万府办〔2018〕7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5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精神,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应用与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通场(车)站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公用充电设施中的一类。原则上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16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布点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互济、分类落实”的原则,结合我市电动汽车推广进度、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适度超前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 2020年,全市建成2座城际充电站和1419个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1.5公里的公共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四条 鼓励在现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海南省相关标准。

第七条 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八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严格执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DBJ 46-41-2016)相关配建要求,与新建和改造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

(三)在万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

第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

(二)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市发改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市发改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的项目还应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报建手续。

(五)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市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和建设审批,市发改部门、市住建部门要简化备案审批流程和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符合《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布局要求,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

(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市供电部门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市供电部门提请报装申请。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市供电部门申请接入报装。

第十三条 市供电部门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并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所有人)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五条 验收要求:

(一)不参与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

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

2.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所有人)自行组织验收;

(二)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

集中式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发改委组织验收;其他对外运营充电设施,由市发改委组建联合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委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鼓励充电营运企业提供应急充电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遵守国家、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市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通互联。

(四)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用工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万宁市有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充电设施使用率较低、长期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四)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充电收费应支持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后期维护管理;运营期间不得擅自将充电设施转包、转让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对不再经营、使用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拆除,并向市发改委报备。

第二十五条 组建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和管理机构,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信息平台数据采集、信息通讯要求,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对外运营的及非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若未满足平台要求,须改造后方可运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和相关材料,届时以我市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市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报建方面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予以支持。

(二)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的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供电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鼓励、推动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同步推动充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方是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应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落实,建立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机制,并明确相应职责,按照《万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确保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负责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及动态管理、全市新增用地面积充电设施的备案及验收工作;参与全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协调推进工作;组建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构建充电设施管理机构,推动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

(四)市财政局:制定支持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政策;负责监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

(五)市国土资源局: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等配套设施用地的供应,研究出台充电设施建设配套用地的扶持规定。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琼建城〔2017〕340号)相关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产权人)落实配套充电设施改造任务;落实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的相关政策。

(七)市规划委委员会: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做好建设项目中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规划验收工作。

(八)市商务局:督促我市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督促管辖范围区内的车(场)站点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

(十)市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指导价格;逐步推动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一)万宁供电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研究并制定充电设施接入申报流程及服务规定,保障电网接入和电力供应。

(十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万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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