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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停止执行)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122 分  类: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2日 文 号:万府办〔2019〕1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2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

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9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2019年禁养区

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琼海渔函〔2018〕32 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场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琼海渔函〔2018〕1125 号)《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委办〔2018〕26 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128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 年)》《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 年)》管控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生态红线图斑整治和省委巡视等环保问题整改,确保我市2019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养任务按时完成,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涉其他陆域生态红线区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121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148号)有关要求,采取先急后缓、分期分批的方式,开展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清退工作,促进我市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创建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

二、退出对象及时间

退出对象为我市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水泥池。优先退出以下类型的养殖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水泥池(具体面积附件11.国家双督察移交案件区域内的养殖池塘2.一级饮用水源地万宁水库周边的养殖池塘3.万府办〔2018〕121号文件陆域生态红线区内违法图斑涉及的24宗近海水产养殖的养殖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水泥池(以下简称“生态图斑”);4. 2016 年省政府批准的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基准线,属于占用海域建造养殖池塘(以下简称“占海养殖”)和其他不属于占用海域,但现状为围海建造的养殖池塘(以下简称“围海养殖”)

(一)第一退出对象:国家双督察移交案件养殖池塘313.75亩其中,龙滚镇山根镇交界处青山营片区养殖池塘307.23、龙滚镇大罗村养殖池塘6.52亩一级饮用水源地万宁水库周边养殖池塘950.55、工厂化水泥池153.4平方米退出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

(二)第二批退出对象:生态图斑养殖池塘1428.06、水泥池142073.34平方米;占海养殖池塘937.7;围海养殖池塘2114.88亩。(退出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

(三)第三批退出对象:第一、第二批退出后剩余的其他禁养区内养殖池塘11975.47亩、水泥池46466.68平方米2019年完成退出总面积的50%。退出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

三、补偿及奖励标准

根据《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148 号)补偿规定,结合2019年3月5日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时的指示要求,最终确定我市2019年水产养殖退出补偿标准如下:

(一)养殖池塘补偿标准

1.高位池:市政府按照每亩40000元标准给予建塘补偿,鱼、虾等养殖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对取水、进水、排水、增氧机、电路铺设、线路、发电机组、供电机房、塘间硬化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每亩评估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低位池:市政府按照每亩20000元标准给予建塘补偿,鱼、虾等养殖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对取水、进水、排水、增氧机、电路铺设、线路、发电机组、供电机房、塘间硬化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每亩评估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占海养殖、围海养殖池塘按低位池标准给予补偿

(二)工厂化水泥池补偿标准

市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50 元标准给予建池补偿,鱼、虾、贝等养殖生物不列入本次补偿范围,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对取水、进水、排水、增氧设备、电路铺设、线路、发电机组、供电机房、生产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每平方米评估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

(三)奖励标准

属于补偿范围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拆除退出的养殖场,市政府按高位池每亩6000元、低位池每亩4000元、工厂化水泥池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属于2017年8月中央环保督察后新增的养殖池塘(工厂化水泥池),或市相关职能部门曾经发放相关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的养殖池塘(工厂化水泥池),一律不给予补偿。

四、实施步骤

(一)自行退出

1.调查测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机构,2019 年 331前对全市所有养殖场逐个开展实地调查登记和权属测绘制作调查台账和测绘宗地图,并于2019年4月5日前将退出清单反馈给属地镇区政府进行公示

2.公示确认各镇(区)将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的清退清单,于2019年4月15日前在所属镇(区)、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予以补偿清退。公示有异议的,由属地镇(区)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测绘

    3.发放通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各镇(区)立即填写《万宁市水产养殖池塘退出通知书》,2019年4月25日前全部送达养殖(通知回执须由养殖户签名确认),明确告知养殖自行退出的范围、时间、要求等事项。尚未放苗养殖的,通知养殖停止放苗养殖;已经放苗养殖的,通知养殖户主动配合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

4.签订退出协议。通知发放后,各镇(区)立即组织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明确退出的范围、具体时间、具体要求、验收标准、补偿金额、奖励金额、资金拨付等内容。在确定位于禁养区内池塘退出范围时,以单个养殖池塘为准,属于第一、第二批退出对象的,整塘退出。属于第三批退出对象的,如果池塘面积有50%以上(含50%)位于禁养区内,则整塘退出;如果位于禁养区面积少于50%的,整塘暂不退出。第一批于2019年5月2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第二批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第三批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5.补偿退出。协议签订后,各镇(区)根据协议要求,原则上建塘补偿款和奖励金拨付给建塘户主养殖设施评估款拨付给投入建设设施所有人资金拨付过程中,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存在争议,由镇(区)政府组织双方协调拨付(区)政府要监督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清理所有养殖设施。按时拆除且清理养殖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协议要求拨付奖励金。

(二)强制退出。

对于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各镇(区)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后,起草强制拆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再给予奖励。第一批于2019年7月30日前全部强制退出;第二批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强制退出;第三批于2020年1月30日前全部强制退出。

(三)平整填复。

退出工作完成后,属地镇区政府根据土地规划地类,组织开展池塘填复和环境修复工作。由镇政府拟定方案及测算资金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属地镇区负责,20201230日前完成)

五、资金安排

(一)市财政按照资金测算总额(附件4)安排退出补偿专项资金52525.0914万元,及时足额拨付给各镇(区)政府。第一批安排退出补偿专项资金5498.1万元,第二批安排退出补偿专项资金24064.6万元,第三批按照退出任务量的50%比例安排退出补偿专项资金22962.39145万元。

    (二)为了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市财政按各镇(区)退出总补偿款的10%的标准拨付镇村工作经费(附件5),用于镇村工作人员的误餐、燃料费、办公费、设施拆除费及其他不可预见性支出费用等。

、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落实退出责任。各镇(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进村入户,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水产养殖退出的工作意义,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问题反馈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尽可能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掌握在退出过程中参与或煽动闹事,阻挠退出工作进展的黑恶势力,报送给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到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退出工作按时、平稳、有序推进。要强化事前事后管控,落实管理责任,严禁“前清后养”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辖区土地、岸线巡查,坚决阻止养殖回潮现象。

(三)严格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市政府督查室将对照各镇(区)退出任务开展跟踪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退出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委市政府进行追责问责。

七、本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在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如出现方案未提及或经协商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由属地镇(区)政府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附件:1.万宁市2019年各镇(区)禁养区养殖退出面积统计表

       2.万宁市水产养殖池塘退出通知书

      3.万宁市水产养殖池塘退出协议书

      4.万宁市2019年各镇(区)禁养区养殖退出补偿资金测算表

      5.万宁市2019年各镇(区)禁养区养殖工作经费安排表

附件1-4-5
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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