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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40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2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2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

报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报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9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

报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设自住住房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琼府〔2019〕39号)《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万府办〔201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指的是户籍在我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的居民。

第三条 在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辖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自住住房适用本办法。

在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辖区范围内个人持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报建依规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的审批指导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的建筑风貌等业务指导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兴隆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个人建房,做好个人建房批后管理监督工作,并对不按照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兴隆管理委员会相关生产队、橡胶分公司负责居民建房资格初审,并对本辖区内居民个人建房进行事后具体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建立台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不按照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第二章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辖区居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原则上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5%,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

第六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原则上以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方式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不具备条件通过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方可同意居民个人申请建房。居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

第七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生产队职工住房,早期由兴隆华侨农场统一建设,现已成危房,不具备拆除重建条件个人提出异地新建的必须退出原住房方可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 居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居民个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兴隆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十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个人申请建房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如遇到城市、项目建设征地搬迁,须无条件配合政府拆迁,拆迁补偿以房屋建设成本作为基础评估补偿。

 

第三章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我市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即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居民个人新建住房。

(一)居民在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二)居民个人持有原兴隆华侨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但已有住房且不符合“一户一宅”及不属于住房困难的。

(三)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四)居民将兴隆区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五)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第十三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生产队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

(四)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五)属于控规范围内的个人建房须附建房承诺书

(六)市不动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说明》。居民个人(户主)凭其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不动产中心申请查询其全部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兴隆管理委员会也可以集中收集居民家庭户口薄(原件)、居民家庭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不动产中心统一查询。

第十四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个人建房审批流程。

(一)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生产队收到居民个人建房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居民建房申请书》上作审核意见,报橡胶分公司复核

(二)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橡胶分公司接到生产队上报的居民建房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住宅建设申请表》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兴隆管理委员会审核。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橡胶分公司应当书面告知。

(三)兴隆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环境资源与市政稽查办公室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兴隆管理委员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兴隆墟镇的居民报建,根据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体制,由居民向兴隆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兴隆管理委员会国土环境资源与市政稽查办公室,符合条件的由兴隆管理委员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

(一)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居民,开工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居民应书面告知兴隆管理委员会。兴隆管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环境资源与市政稽查办公室对居民建房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兴隆管理委员会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施工

(二)兴隆管理委员会组织国土环境资源与市政稽查办公室做好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居民建房竣工后,应向兴隆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由兴隆管理委员会组织国土环境资源与市政稽查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

(四)凡属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弄虚作假或以欺诈手段获取建房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居民建房,应当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纸建房,超出宅基地范围或未按照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视为违法建筑,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兴隆管理委员会对其居民建房实行监督、巡查管理,并建立居民违规建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规违法用地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相关生产队、违建管控网格管理员要及时制止,并向兴隆管理委员会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内由兴隆管理委员会自行组织实施的,如美丽乡村配套设施及卫生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兴隆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属省下发“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图斑范围的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已建住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办报建手续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为三年。


文件解读:《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居民建房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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