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138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15日 文 号:万府规字〔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5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经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车辆来历证明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对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查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等信息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车自行车号牌。
三、对不符合“新国标”“旧国标”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在《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实行备案管理,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四、过渡期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不得办理过渡期临时号牌。
六、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核发过渡期临时号牌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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