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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2-0036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月7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保障粮食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万宁市区域内种植、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的原粮(稻谷、小麦等),经检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均属超标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

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控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种植、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种植、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由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市财政、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超标粮食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测、处置相关工作。

发行万宁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政府定向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禁止销售超标粮食作为口粮

第七条  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作为食品原料。

第二章  种植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粮食种植新技术,监督管理农药使用,查处违使用农药行为,禁止毒性大、残留期长农药用于粮食种植。

第九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推广粮食科学种植技术,推广绿色种植,鼓励农民多用有机肥及物理杀虫,少用农药化肥,加强对土壤药剂残留及重金属检测。对不宜种植粮食土地,要求农民轮种其他作物。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粮食种植环境监测,监管治理重金属他有害物质污染源。

章 监 测

十一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市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

十二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十三  市发改委要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  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市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

章 收 购

十五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  建立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制度。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市发改委根据仓容、粮食流向设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由市发改委、农发行万宁市支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农发行万宁市支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第十  为加强超标粮收购管理,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在农发行万宁市支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发行万宁市支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配合,根据超标粮食的实际情况及财政补贴资金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  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市发改委会同农发行万宁市支行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海南省分行。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二十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定点收储库点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章 处 置

建立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建立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市发改委报告。

市发改委应当在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情况通报农发行万宁市支行和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 超标粮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处理: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市发改委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

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条 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农发行万宁市支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贷款。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 为加强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管理,参加竞购(承担)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三)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第二十条 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第二十 建立中标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十条 建立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中标(承担)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的承担,按粮食权属关系、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超标粮食时,市政府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食品安全而指定收储的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储、定向处理。其产生的费用支出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部门在市级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中全额列支。

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负担。

监督检查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检查制度。

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料完整可查证、责任清晰可追究。

(一)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二)未严格审核购买处置企业的资格;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五)配备快检设备和检测条件,而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七)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八)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十)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转化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未及时落实处置费用造成损失,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章  责任与追究

  粮食经营者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对因异常天气和土壤、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大面积粮质异常,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提醒,为粮食抢收抢种提供气象服务,依靠各方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农民情绪。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宣传粮食收储政策、通报粮食市场行情;加强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落实有效举措化解粮食收购、处置矛盾,防止农民因超标粮食无出路而上访,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监管部门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卫生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各镇区、各监管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则

  办法由万宁市展和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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