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业水费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3-00332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4日 文 号:万府办〔2023〕24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4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农业水费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业水费收缴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业水费收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水权水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农田水利工程长久良性运行,根据省治水办、水务厅、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水农水〔2023〕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高质量地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成立万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瑞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文帅(市水务局局长)
冯礼森(市发改委主任)
唐敏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苏祥华(市财政局局长)
潘家远(市税务局局长)
成 员:蔡亲高(龙滚镇政府镇长)
王海春(山根镇政府镇长)
倪 克(和乐镇政府镇长)
吉兴导(北大镇政府镇长)
蔡贤海(后安镇政府镇长)
欧安德(大茂镇政府镇长)
蔡威威(万城镇政府镇长)
吴岳和(长丰镇政府镇长)
贺建强(礼纪镇政府镇长)
王才珍(东澳镇政府镇长)
纪新帅(南桥镇政府镇长)
符传泽(三更罗镇政府镇长)
张进春(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工委副书记)
吴钟哲(市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吴钟哲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组室抽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抓落实。
三、征收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
四、征收范围
全市范围内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
五、征收主体
市级管护灌区万宁水库灌区由万宁水库工程管理处同东澳镇、万城镇、三更罗镇、后安镇等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市级管护灌区碑头水库灌区由碑头水库工程管理处同兴隆区工委、南桥、礼纪镇等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市级管护灌区加坦水库灌区由加坦水库工程管理处同龙滚镇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市级管护灌区军田水库灌区由军田水库工程管理处同北大镇、和乐镇等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市级管护灌区黄山水库灌区由黄山水库工程管理所同长丰镇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水声水库工程管理所同大茂镇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香车水库工程管理所同山根镇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和乐水闸灌区由军田水库工程管理处同和乐镇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其他小型水库由所在辖区镇政府与各自水库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并委托相对应的村委会征收农业水费。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农业水费的收取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征收农业水费,水费统一缴存水库管理单位。
市审计局对全市农业水费的收缴工作进行监管。
农业水费征收主体单位为万宁水库工程管理处、军田水库管理处、碑头水库管理处、龙滚河系水利工程管理处、水声水库工程管理所、香车水库工程管理所、黄山水库工程管理所等7个水库管理单位,7个水库管理单位开通一个共管账户。各村委会收取的农业水费缴存到共管账户,7个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所负责的片区给村委会开具免税的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征收原则
(一)农业水费征收全覆盖。我市辖区内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水费做到全部征收。
(二)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给予全额补贴。
(三)实行节水用水奖罚制。对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
七、征收标准
农业水价标准按照《万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万发改规〔2021〕2号)规定执行。
八、水费分配和管理使用
(一)经请示市政府后,每年收取的水费在第二年年初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分配13个镇(区)和7个水库管理单位。其中:7个水库管理单位管理的中型灌区和小型水库灌区的水费按照3:7的比例相对应分配给水库管理单位和各镇(区);镇(区)管理的山塘、拦水坝等水利灌溉设施的水费全部归所属的镇(区)。
(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支出范围:
1.各灌区管理单位用于管理费、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灌区内主、干渠维修养护等;
2.各镇(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或其他配套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3.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新建或维修养护;
4.节水奖励资金;
5.其他农田水利设施需要支出的项目。
各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九、征收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各镇(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每半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六水共治”工作考核事项。
十、征收保障
(一)各镇政府及兴隆区管委会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种养结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及年度用水总量情况,全面落实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组织加大农业水费征收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结合实际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牵头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指导各镇(区)做好各田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种养覆盖面积等情况统计工作。
(三)市财政局要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做好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四)市发改委联合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农业用水运维成本变化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农业用水价格。
(五)市水务局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
(六)市税务局指导各征收单位做好水费征收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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