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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编)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3-00360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3日 文 号:万府办〔2023〕2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3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3年修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3年修编)》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3年修编)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735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万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已获自然资源部批准并于2022年11月正式启用)、万宁市风景名胜区规划(2021年调整)、《万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21年调整)依法科学修编禁养区,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特制订本修编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建设自贸港为新契机,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施策,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万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成果万宁市风景名胜区规划(2021年调整)《万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21年调整),调整优化全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促进畜牧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原则。妥善处理好养殖业生产与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的关系,加快推进养殖业环境问题治理,提升畜牧养殖与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匹配度。

(二)坚持创新驱动与依法治理相协同原则。完善畜牧业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构建创新驱动和法治保障相得益彰的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

(三)坚持当前治理与长期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从当前养殖粪污污染突出问题入手,加大保护治理力度,推动构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努力促进畜牧业资源持续利用。

(四)坚持试点先行与示范推广相统筹的原则。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制约养猪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难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扩大示范推广范围,稳步推进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 的要求,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畜牧业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努力形成推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禁养区修编范围

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修编后的面积为844.51平方公里(扣除不同类型禁养区重叠区域后),占万宁市陆域总面积的44.84%。畜禽养殖禁养区修编后划分图详见附

本次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修编范围涉及10个饮用水源保护区、12个镇及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万宁市陆域生态红线保护区。修编后禁养区划范围见表1。

1 万宁市禁养区修编范围

功能区

功能亚区

禁养区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水源保护区

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台风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38


万宁市南桥镇高龙村高龙溪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42

万宁市三更罗镇内岭村内岭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0.29

万宁市三更罗溪三更罗镇加润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84

万宁市龙尾河北大镇北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02

万宁市兴隆三合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40

万宁市军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2.3

万宁市牛路岭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区范围内

49.09

准保护区位于万宁市陆域生态红线内

万宁市万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区范围内

24.34

陵水樟香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陵水樟香坝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13.93

合计

110.01


镇(区)

万城镇、龙滚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山根镇、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12个镇(墟)建成区和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墟)建成区

万城镇、龙滚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山根镇、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12个镇(墟)建成区和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墟)建成区范围

43.54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大洲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域部分

4.18

扣除与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

包含验区,实验区位于生态红线

省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万宁低地雨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264.54

海南万宁六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

27.29

海南万宁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84.13

海南万宁大花角省级自然保护区

0.82

合计

380.96

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东山岭省级风景名胜区

1.73


神州半岛省级风景名胜区、海南老爷海国家级海洋公园陆域部分

13.01

石梅湾海滨风景旅游区

3.53

合计

18.27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167.90

扣除与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

其他生态红线

森林公园、主要河流及水库等其他生态红线

除去上述禁养区以外的森林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主要河流及水库(九曲江、龙滚河、龙尾河、军田水库、牛路岭水库)等的生态红线

123.83


合计

844.51


四、禁养区管理要求

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要依法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禁利用禁养区搞“一刀切”;要在保证环保达标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发展,为稳定生猪生产提供有利条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相关法规;加强禁养区日常监管。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结合万宁市实际,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强养殖场户环境管理,监督指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粪污100%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全面推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规模畜禽养殖场(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进一步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户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污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牧产品供给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

(三)强化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农村能源工程与畜禽养殖户治污工程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所在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畜禽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

六、方案实施与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万府办〔20207号)同时废止如相关畜禽养殖法律法规有变动,将依照新法律法规调整禁养区范围。如省、市重点项目在禁养区内单个地块土地规划用途发生变化,且符合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附件:1.养殖小区、养殖场定义及规模

2.畜禽养殖禁养区修编后划分图


万府办〔2023〕26号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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