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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索引号:/2023-001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2日 文 号:万府〔2023〕8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2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遏止建筑垃圾无序倾倒现象,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2022—2024 年)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他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我市现有的建筑垃圾收纳场:

东澳镇岛光村委会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石梅村委会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和乐镇三角路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六连村委会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东和居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

三、建筑垃圾收纳场覆盖范围划定及联系电话:

1.东澳镇岛光村委会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东澳镇、万城镇,联系电话:13976463678

2.礼纪镇石梅村委会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礼纪镇、南桥镇、兴隆区,联系电话:13036086777

3.和乐镇三角路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和乐镇、后安镇、山根镇、北大镇、龙滚镇、大茂镇,联系电话:13337552666

4.和乐镇六连村委会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和乐镇、后安镇、山根镇、龙滚镇,联系电话:13337552666

5.长丰镇东和居建筑垃圾临时收纳场:长丰镇、三更罗镇、兴隆区、万城镇,联系电话:13136004666

四、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市环卫园林局将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等方式实施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并将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

五、对违反本公告要求,未运送至政府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调电话:万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3976578913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10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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