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3-00455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3日 文 号:万府办〔2023〕30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3日万府办〔2023〕30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进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需求,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规范人才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用于安置各类人才过渡性周转,第一批周转房房源为山柚园小区20套房屋,由市政府向万宁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宁城投公司”)购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规定安排入住。新增的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周转房申请、使用管理等综合协调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研究审议。
(三)市住建局负责周转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周转房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万宁城投公司负责周转房配套的家具、家电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以及周转房的维护维修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周转房的适用对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市委、市政府认定对万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住周转房的人才(以下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市引进人才。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主城区万城镇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无法安排住房。
第六条 不得申请周转房的情形:
我市引进人才已享受人才公寓、安居房、高层次人才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优惠政策的,不能再申请周转房。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住周转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个人填写《万宁市人才周转房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市委、市政府认定对万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存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3.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二)核查审议。
1.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市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
2.特殊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市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
(三)入住报备。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及本人免冠近照三张(2寸),到市住建局参加选房和签订《入住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协议书》,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后,由市住建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特殊情形的,可根据情况先安排申请人入住周转房,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入住期间产生的物业、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时缴纳。
第九条 万宁城投公司可按年度向市财政申请周转房维护维修、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相关方面资金。
第十条 入住周转房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入住期满后需续住的,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市委人才办获审核批准后方可续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入住期间自愿放弃入住资格的,及时到市住建局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申请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相关费用,办完手续后由市住建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
第十二条 周转房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市住建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申请人入住期满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万宁市(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的,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市住建局报告并按程序办理退房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市住建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
第十三条 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内若已经享受到我市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买自有住房的,给予1个月过渡时间,期满后搬离并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退房时,应当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结清物业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等相关费用,经市住建局联合万宁城投公司查验后完成退房手续。
第十五条 周转房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局有权解除《入住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协议书》,收回申请人入住的周转房,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周转房住房资格的;
(二)私自转租、出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2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相关费用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在周转房中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违反《入住万宁市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协议书》约定或其他原因需收回入住房屋的。
第十六条 周转房管理实行季度审查制度,每季度由市住建局对入住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住建局向申请人出具收回周转房的书面通知,收到通知书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退还所入住的周转房,办完退房手续后,由市住建局向市委人才办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万宁城投公司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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