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2024-00100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6日 文 号:万府规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6日万府规字〔2024〕2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万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参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执行。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计划编制标准制定和能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及监管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行政审批部门统筹政府投资项目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按相关编制规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海南省和万宁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盯引、储备、开工、在建、竣工”五张清单,列入“盯引”“储备”清单的项目视同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其中,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分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市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批准实施;总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实施。
第十条 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只申报项目建议书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必要性论证的内容,且无需再提供行业审查意见。
(一)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列入省、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的项目;
(三)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三合一简化程序”):
(一)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除国家、省要求必须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外;
(二)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其中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办公、司法、教育、科研建筑、城市照明、绿化、交通等方面的新建、迁建、原址重建、扩建、改建、装修等);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市政府明确的农业、美丽乡村、乡村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
(四)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五)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市政府明确,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项目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阶段。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满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申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和上传项目用地红线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实施项目策划生成。
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和行业审查意见应当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入库成功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在海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同时出具委托书,委托合同年度统一签订。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后,由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申报手续。但在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作较大变更时,由新旧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申报服务表[500万元(含)以下项目提供,模版1]/申请函(5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模版2);
(二)市政府同意项目立项的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及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立项的意见);
(三)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可容缺,列入省、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表内项目,列入省、市实施方案,已明确资金来源项目无需再提供该证明);
(四)项目建议书文本(盖编制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模版3);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图纸提供CAD版本及PDF版本,投资估算表提供费用细表Excel、软件版,纸质文本盖编制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非必要件,满足上述简化程序条件项目可不提供);
(四)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在申请函中说明情况,无需再提供该意见);
(五)招标基本情况表(可容缺,表中金额应以评估报告中审定金额为准);
(六)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可容缺,列入省、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表内项目,列入省、市实施方案,已明确资金来源项目无需再提供该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模版4);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概算书;纸质文本盖编制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四)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在申请函中说明情况,无需再提供该意见;可研已提供的无需再提供);
(五)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可容缺,列入省、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表内项目,列入省、市实施方案,已明确资金来源项目无需再提供该证明;可研已提供的,无需再提供);
(六)承诺书(模版5)。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三合一”简化程序)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模版6);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概算书);
(三)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在申请函中说明情况,无需再提供该意见);
(四)招标基本情况表(可容缺,表中金额应以评审报告中审定金额为准);
(五)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可容缺,列入省、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表内项目,列入省、市实施方案,已明确资金来源项目无需再提供该证明);
(六)报批承诺书(模版同5)。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策划生成平台生成项目并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推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价格大幅上涨的;
(四)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较长时间未开工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变更专题报告、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项目变更洽商、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等证明材料;
(四)调整概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需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材料差价调整执行情况说明等)。
核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将调整方案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审批部门应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不得再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对不符合调整概算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负面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每月末报市政府通报,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负面清单如下:
(一)未办结项目前期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项目虚假情况,模糊项目建设内容,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的;
(四)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更改已批的政府投资计划内或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名称、规模、内容、投资额、地址等的;
(五)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调整已批项目规模内容、改变建设地点、增减概算的;
(六)项目与已批项目重复建设内容及规模的;
(七)未按项目工期表按时修改完善项目文本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对项目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加强管理,原则上项目修编时间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多个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打包进行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在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分期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2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新政文件与该细则相矛盾,以国家、省级文件为准。同时原《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法(试行)》(万工改办发〔2021〕1号)自动废止。
附件:模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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