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4-00180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7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万府办规字〔2024〕1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和万宁市休闲
渔船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规范本市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加强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休闲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琼府办函〔2022〕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休闲渔业定义】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休闲渔业是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休闲海洋牧场、鱼鲜美食、赶海拾趣、渔家民宿、水上渔家、水族器材、水产购物、赛事节庆、观赏鱼、科普教育、文化创意等多种类型。
第三条 【基本原则】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策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负责休闲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保障休闲渔业重点项目用地用海并给予资金支持,设立万宁市休闲渔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负责全市休闲渔业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万宁海警工作站、琼海海事处、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等部门及相关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政策研究、咨询评估、品牌营销、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监督等服务,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七条 【经营资格】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具有承担休闲渔业经营意外风险的能力,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合法休闲渔船、休闲网箱、海上休闲平台等设施,应挂靠已经登记和备案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从事休闲渔业服务。从事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有及挂靠的休闲渔业船舶不少于2艘。个人和未经登记的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严禁挂靠经营的休闲渔船私自搭载、接待游客。
第八条 【安全责任】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市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九条 【经营模式】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挂靠本单位的休闲渔船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渔民利益保障】 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当地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吸纳比例不低于50%,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休闲渔船指标】休闲渔船是休闲渔业的重要载体,休闲渔船实行总量控制。相关准入、登记、捕捞许可、安全监管等内容参见《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修订)》。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涉海项目要求】开展休闲海钓和海上活动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监督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必须遵守行业公约承诺书;个人休闲海钓者必须遵守海钓行为规范与准则。海上休闲海钓和捕捞体验实行渔获总量限额。
(二)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以在指定区域从事休闲海钓活动,但不得携带渔网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
(三)休闲渔船按所属地进行定港管理,在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休闲渔业专用码头上下游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休闲渔业活动的监管、查验及渔获的检查。休闲渔船需跨区域(本省沿海市县)进行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取得属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
(四)进出港应当将出海休闲渔船的行程时间、事由、作业区域、随船人员数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向海岸警察辖区派出所、海警、综合执法等监管执法部门统一报备。
第十三条 【其他休闲渔业项目要求】开展休闲渔业其他业态、项目和活动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开展渔业科普(展示)的,应具备休闲渔业科普(展示)活动的场所和专职讲解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展示)主题。
(二)从事渔事体验的,应具备传统渔具渔网等渔业生产设施,拥有或者邻近能展现渔业生产风貌的基础设施,如渔港、渔村、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加工、渔具市场、水产餐饮街道等生产实践、渔趣休闲、文娱购物、美食观光的体验场所;具有形式多样的涉渔手工制品、加工品、水产品等渔业产品。
(三)从事水族观赏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符合水族观赏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观赏水族养殖的标准。
(四)组织休闲渔业节庆活动和赛事的,应提前三天向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文局报备,应规范组织和管理,有完善的活动组织方案和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组织方应购买活动赛事商业保险,应有专业资质的裁判人员和评判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章 经营区域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陆域水域定义】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区域分为水域和陆地。
休闲渔业水域包括休闲渔业码头、休闲渔船锚泊区、水上休闲综合平台、休闲网箱养殖场所、天然及人工钓场、休闲海洋牧场、水上渔家民宿与鱼鲜餐饮等海、淡水使用水域;休闲渔业陆域主要为在陆域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配套及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休闲接待设施等。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码头】市农业农村局划定本市行政辖区内渔港休闲渔船码头区、锚泊区,划定休闲渔业码头配套设施与服务区。
第十六条 【休闲钓场认定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本市钓场的认定与管理,做好钓场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生物增殖,禁止电鱼(电拖网)、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禁止非休闲渔船在钓场内进行休闲体验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渔民转产转业用海】鼓励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结合。本市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通过申请批准的方式在我市辖区内获得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并在用海批复中按照每户不超过50亩(含50亩)的用海面积直接免缴海域使用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身份由所在沿海镇政府确认。鼓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为资本与市场主体通过合作经营或出租的方式发展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行使海域使用权审核的市职能部门优化休闲渔业用海审批出让程序,缩减审批环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及环评。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平台用海】不具备水产养殖功能的休闲渔业综合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海域使用权,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以无动力船舶为载体的休闲渔业综合体,经科学论证,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在养殖用海或港航用海区域进行投放。
第十九条 【休闲海洋牧场用海】加快休闲型海洋牧场的建设,在海洋牧场内划定海钓与休闲区域,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开发,所搭建海上休闲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根据实际用途确定用海性质,按照国家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立体确权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海域使用权,并足额通过按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用地】加快推进休闲渔业重点项目建设。统筹保障项目的用地用海,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度扩大休闲渔业基地、美丽渔村产业用地规模,优先安排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建章立档】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部门,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知识培训、航次时间、航线范围、载员情况、渔获物捕捞或采集、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等情况,履行行业公约,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渔业管理部门和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讲解】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在涉水经营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督促游客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学习演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保险保障】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为自有和挂靠本单位的休闲渔船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个人休闲海钓者海钓时应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助与预案】加强全市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琼海海事处、万宁海警工作站和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建立滨水涉海经营活动与休闲渔船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六条 【监管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行业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主体管理情况、经营服务状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督查检查;协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无照修建休闲渔船和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驶离休闲渔业作业区域、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载客人数超过上限,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参见《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修订)》。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应统筹做好全市渔民转产发展休闲渔业的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对渔民转产培训教育给予资金扶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的职务船员的培训工作。休闲渔业协会、相关培训教育等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经营人员、导钓员、安全员以及垂钓裁判员的培训及辅导,重点开展渔民转产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技能培训、渔民子女的素质教育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利】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万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休闲渔船的管理,保障休闲渔船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港交通水运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琼府办函〔2022〕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经营单位、休闲渔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定义】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垂钓、渔事体验(体验式捕捞、体验式渔业生产、采集、观光)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并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机动渔业船舶。
第四条 【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的监督管理,负责划定辖区内休闲渔船经营服务区域、停泊码头与锚泊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管的协调领导。市人民政府统筹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旅文、资规、发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事、公安、海岸警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具体业态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制度】休闲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休闲渔船实行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含渔民合作社)和定点港口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实行定港管理。
休闲渔船从事海钓、渔事体验等休闲渔业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渔获限额管理。
现有渔业捕捞生产船舶、渔业捕捞辅助船舶、“三无”船舶暂时不得改造为休闲渔船。
第六条 【建造要求】休闲渔船须符合现行的休闲渔船检验标准和规定,鼓励使用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建造休闲渔船(电能、氢能、LNG)。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七条 【指标总量控制】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计入当地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渔船减船和渔民转产规模、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确定休闲渔船总量指标,并分年度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审批权限】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24米以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核发;24米以上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核发。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吸纳传统渔民从事休闲渔业,吸纳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申请条件】申请制造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范围包括渔业捕捞、休闲观光等。
第十条 【指标申请】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由休闲渔船所有权人或经营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材料如下:
(一)《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二)企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休闲渔船建造船型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
第十一条 【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第三章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二条 【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所属企业、休闲渔船船名号、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等相关信息24米以下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核发,24米以上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审批部门核发。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年限为3年,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休闲渔船实行年检验制度,由船检部门每年检验一次。
第十三条 【许可制度】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权人或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休闲渔船所有权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休闲渔业经营企业(渔民合作社)营业执照;
3.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5.行业公约承诺书。
第十四条 【船名号】休闲渔船正式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统一为“琼万渔休XXXXX”。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并喷涂统一外观船体。
第十五条【限定内容】休闲渔船应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
1.休闲渔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船长10—12米的上限不超过12人。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2.海洋休闲渔船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休闲渔船距岸不得超过2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
3.休闲渔船经营服务海域为适航里程内划定的钓场、休闲海洋牧场与海上休闲综合平台(含半潜与浮动平台)、休闲渔船码头与锚泊区,以及其他经主管部门划定用于开展休闲渔业经营与服务的水域。
第十六条 【活动类型】休闲渔船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可核定的活动类型为休闲垂钓和渔事体验2种。休渔期间不得从事渔事体验活动。
第十七条 【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12海里内沿近海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30千克,中远海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200千克。
第四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配员要求】休闲渔船需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兼任。优先聘请当地渔民就业,经市渔政部门进行安全、导钓等相关转产职业技能培训后持证上岗。
休闲渔船职务船员及救生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船员证书、救生员资格证等信息应提前在市渔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作业时间】适航里程小于5海里的休闲渔船每天的营运时间为本地(气象部门定义的)日出至日落之间,且要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作业。
第二十条 【定点监管】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公布,由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及运营企业共同对休闲渔船出港前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航里程小于12海里的休闲渔船需跨区域(本省沿海市县)进行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取得属地市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同意。
定点渔港应当具备供休闲渔船经营、停泊、上下乘客的专用码头和渔政事务服务中心监管等条件,符合《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确定的休闲渔船码头的条件。本市休闲渔船定点港口为港北一级渔港。乌场一级渔港建成后确定专用码头。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备案查验】休闲渔船经营实行航次备案和查验制度。
1.进出港运营企业应当将出海休闲渔船的行程时间、事由、作业区域、随船人员数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综合执法、海岸警察辖区派出所、海警等监管执法部门统一报备。
2.出航时休闲渔船工作人员及乘载人员必须接受查验,形成查验记录。
3.返港后应当提交由船长签名的休闲渔船活动日志,记录每航次海钓场位置、渔获种类及数量等,并按照出航时乘载人员名单接受查验和渔获检查。
4.休闲渔业运营企业(含渔民合作社)标定的运营价格应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原则】休闲渔船经营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持续监控、积累经验的原则,遵守农业农村、公安、海岸警察、海事、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规定,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主体】休闲渔船所属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休闲渔船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休闲渔船的船长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和救援电话,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二十五条 【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海事部门、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应急救援机构等建立休闲渔船应急救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纳入渔业体系】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将休闲渔船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安全制度】休闲渔船所属企业(含渔民合作社)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和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所属企业应对所有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按规定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八条 【保险】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为自有和挂靠本单位的休闲渔船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个人休闲海钓者海钓时应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通导、定位、救生及安全监控设备,有早晚航行要求的,应增添测深仪、雷达、避碰系统等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违禁行为】休闲渔船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休闲渔船作业方式;
2.超抗风浪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离港,超出休闲渔业区和本船核准活动区域;
3.超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游客承载人数,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在指定的港区外上下游客;
4.从事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轮渡业务,携带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渔具和设备;
5.超出规定作业时间未归港;
6.擅自关闭定位、安全监控设备;
7.将含油污水、垃圾等抛、排入水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规责任】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惩戒措施】休闲渔船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恶劣、造成环境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吊销肇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造成至少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责令休闲渔船所属企业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变更及注销】休闲渔船的所有权需要变更和注销的,原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休闲渔船灭失的,原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第三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万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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