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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2024年度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4-00255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万府办函〔2024〕53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2024年度垦区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2024年度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2024年度垦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垦区(兴隆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23〕287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垦区危房改造改造任务的通知》(琼建住房〔2024〕7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2024年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各镇(区)摸底调查出来的垦区(兴隆华侨农场)C、D级危房情况,我市2024年垦区(兴隆华侨农场)计划进行危房改造120户,其中:兴隆华侨农场58户,长丰镇东和居10户,北大镇12户(包含东兴居、东岭居),南桥镇南林居5户,三更罗镇新中居35户。

不实施改造的C、D级危房要在2024年底前采取管控整治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二、危房改造和管控整治方式

(一)集中统建住房方式。垦区(兴隆华侨农场)以建设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为主,谋划统建住房项目或转化闲置住房等方式,安置危房改造户。

时限要求:1.新建统建住房项目,应于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2.转化闲置住房为安置房,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分配安置。

(二)个人重建住房和修缮加固方式。对海垦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土地上并场队和难侨队的危房,符合垦区危房补助条件的,可以采取个人重建住房(包括原址重建和异地新建,下同)或修缮加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

时限要求:危房改造户应于2024年9月底前开工,2025年6月底前竣工。竣工后,危房改造对象悬挂垦区危房改造户和住房安全登记标识牌。

(三)采取管控措施方式。对暂不实施改造的C级、D级危房,各镇(区)要在2024年底前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采取安排过渡性住房等措施解决危房户过渡居住问题。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垦区(兴隆华侨农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包含父母兄弟等亲属,下同),或户籍不在垦区(兴隆华侨农场)但已在垦区(兴隆华侨农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在职职工家庭,且其垦区(兴隆华侨农场)内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列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

1.职工、居民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或农村自建房等其他自有住房的;

2.职工、居民家庭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3.职工、居民家庭成员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已享受过垦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其垦区内唯一住房又变成C、D级危房的除外)。

四、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一)补助标准。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采取统建住房或个人拆除重建住房方式改造的,D级危房5万元/户、C级危房3万元/户。修缮加固改造以实际工程量计算,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原已领取过垦区(兴隆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补助的职工、居民,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进行改造的,应扣除原已领取的垦区危房改造补助。

(二)补助发放方式。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开工建设后30日内拨付50%(优先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拨付。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原则上在竣工交付后30日内拨付。

五、申请步骤

危房改造建房必须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实施报建,对于垦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各级部门在评议中应优先考虑困难家庭。工作共分七个步骤:一是危房改造指标申请。垦区(兴隆华侨农场)职工、居民向所在居委会(兴隆华侨农场各橡胶分公司)报名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二是居委会(兴隆华侨农场各橡胶分公司)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申请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房屋安全等级、家庭成员在海南省内拥有房产情况、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等方面情况三是居委会(兴隆华侨农场各橡胶分公司)评议和公示。居委会(兴隆华侨农场各橡胶分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评议申请家庭户是否符合享受危改补助资金资格,并对通过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5-7天),公示期结束后报属地政府。四是镇(区)政府审核和公示。属地政府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家庭列入补助对象,报市住建局备案。五是市住建局备案。市住建局将镇(区)审核通过报送名单进行备案,按标准报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给镇(区)政府。六是实施改造。8月15日前,完成垦区危改对象的申报审核工作;9月底前,动工率达100;次年6月底前,竣工率达100七是安全检查验收。居民危改竣工后,由镇(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主体(垦区职工、居民)、施工单位(工匠)及专业技术人员等按规定逐户、逐项全面验收。市住建局在各镇(区)验收的基础上以抽查方式开展验收复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职责分明。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是此次农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镇(区)、居和海垦集团分公司务必高度重视,落实属地和土地权属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垦区危房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各镇(区)、居和海垦集团分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报送市住建局。

(二)认真制定改造计划。各镇(区)要对前期排查的垦区C、D级危房建立台账,摸清垦区危房改造户的数量和分类整治需求,根据需求进行管理。

(三)严格报建手续。各镇(区)政府对垦区危房改造工作要坚决执行“逢建必报、先报建后施工”的工作原则。对于未履行报建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停止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整改通过后方可建设。

(四)严格规范改造方式。垦区职工、居民实施危房改造拆除重建的个人住房,建设标准参照我市最新相关规定执行。统建住房建筑高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统建住房或个人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原则,按规定拆除原有危旧房,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

(五)工作经费保障。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标准,市财政安排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经费每户300元,主要用于宣传培训、指导验收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六)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镇(区)要加强垦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根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分类别分阶段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拨付居民,原则上,动工即拨付补助资金的50,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给予拨付完毕。相关镇(区)、部门必须把危房改造廉政工作内容做为重大事项抓紧抓好,重点围绕贪污挪用垦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群众强烈反感、对象认定不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5方面问题,持续推进垦区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

(七)抓好质量安全。采取统建住房方式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交付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采取个人重建住房或修缮加固方式的,垦区职工、居民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竣工后,由镇(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主体(垦区职工、居民)、施工单位(工匠)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以及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逐户、逐项全面验收。市住建局在镇(区)验收的基础上以抽查方式开展验收复核工作。

(八)及时做好材料归档。建立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垦区危房改造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垦区危房改造结果和完成情况在居、镇(区)政府公示资料及照片,由镇(区)政府统一造册存档。垦区危房改造完成后,镇(区)政府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职工、居民档案。

(九)做好信息报送。各镇(区)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将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市住建局。


附件:2024年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24垦区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分配表

镇(区)

计划改造任务数(户)

兴隆区

58

北大镇

12

长丰镇

10

南桥镇

5

三更罗镇

35

合计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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