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指导价(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5-0001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7日 文 号:万府办〔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7日万府办〔2025〕1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政府指导价(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万宁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指导价(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指导价
(试行)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对外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行为,指导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承包流转价格,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价。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价格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在收益测算、横向对比、幅度递增相结合、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根据我市各镇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农村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将我市12个镇分为3个地区类型分别制定价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划分的用地类型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能,我市主要对耕地、园地和林地等三类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性流转价格进行指导。
(一)耕地类
1.开发条件好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7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
2.开发条件一般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
3.开发条件差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30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250元/亩。
(二)园地类
1.开发条件好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75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65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
2.开发条件一般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55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
3.开发条件差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45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
(三)林地类
1.开发条件好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45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
2.开发条件一般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45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350元/亩。
3.开发条件差的:
(1)万城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
(2)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等8个镇每年不低于350元/亩;
(3)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等3个镇每年不低于300元/亩。
三、名词解释
(一)地类定义
1.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等农作物为主,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具体作物如水稻、玉米、番薯、花生、瓜菜等。
2.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及规模种植观赏性苗木、经营苗圃的土地;具体作物如橡胶、槟榔、油茶、椰子、荔枝、芒果、龙眼、菠萝蜜、咖啡、菠萝、橙、柚、香蕉等。
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具体作物如桉树、马占、加勒比松、青竹等。
(二)土地开发条件
1.土地开发条件标准:
(1)开发条件好:是指临路且距离地表水源200米内,水源充足、有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通路(机耕路)、通电、成片规模;
(2)开发条件一般:是指临路或者距离地表水源200米内,水源较多,有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通路(机耕路)、不通电;
(3)开发条件差:是指不临路且距离地表水源200米外,水源较少、不通路(机耕路)、不通电、零星分布。
2.土地开发条件中道路是指村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不含田间土路。
3.地表水源包括江、河、湖、水库、水利渠等可用于农业灌溉的地表水源。
四、有关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按照合法合规的流程确定流转事宜,切实维护村集体利益。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和开发,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并报各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出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全部进入万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必须进入万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附则
本指导价由万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万宁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指导价(试行)
附件
万宁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指导价
(试行)
单位:元/亩·年
市县 | 区片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区片范围 | ||||||
开发情况好 | 开发情况一般 | 开发情况差 | 开发情况好 | 开发情况一般 | 开发情况差 | 开发情况好 | 开发情况一般 | 开发情况差 | |||
万宁市 | 一 | 700 | 600 | 400 | 750 | 600 | 500 | 500 | 450 | 400 | 万城镇 |
二 | 600 | 500 | 300 | 650 | 550 | 450 | 450 | 400 | 350 |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 | |
三 | 500 | 400 | 250 | 600 | 500 | 400 | 400 | 350 | 300 | 北大镇、南桥镇、三更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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