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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批复

索引号:/2026-0033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24日 文 号:万府资函〔2026〕10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4日 主题词:

万府资函〔2026〕106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请示万自然资20264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在我市范围内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下属机构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681日起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费通知》(财税〔201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全额缴纳入国库,不得擅自设立规定以外费用名目并收取费用。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6722

(此件主动公开)



万府资函〔2026〕10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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