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批复
索引号:/2026-0033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24日 文 号:万府资函〔2026〕10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4日 主题词:万府资函〔2026〕106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请示》(万自然资〔2026〕4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在我市范围内恢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下属机构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6年8月1日起,在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费通知》(财税〔201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全额缴纳入国库,不得擅自设立规定以外费用名目并收取费用。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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