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1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2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万综执决字〔2023〕157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蒋兰菊:
经查,你于2023年4月25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广场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蔡贤冰 陈礼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9日
万综执决字〔2023〕163 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小妹:
经查,你于2023年5月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陈剑 黄道文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万综执决字〔2023〕164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孟娜:
经查,你于2023年4月25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广场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占道面积约1.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账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案件承办人:蔡贤冰 陈礼安
联系电话:62387688
本机关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