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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4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2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字第175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姓名或

名称

吴崇敏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万宁市东澳镇镜门村委会镜门村

联系

电话

151****0075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06****07114456

我局2023年414日,收到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监督抽查莲雾检测不合格情况的函》(万农函﹝202385),显示2023年3月22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我局、市农业检测中心到莲雾基地开展莲雾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1批次莲雾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检测值0.012mg/kg,判定值0.01mg/kg不得检出)。20234月18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对种植莲雾基地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有禁用农药毒死蜱空瓶3瓶,规格1千克/瓶,供认对种植的莲雾使用了禁用农药毒死蜱。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万农检告字﹝20235收到后放弃书面复检申请,我局2023年4月20日向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2023﹞琼综执万宁立决字第7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之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27),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二(农药)第32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我局责令纠正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分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5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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