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60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0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陈小妹(万宁东兴友德唱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小妹

地址

万宁市北大东兴居礼兴队88号

联系

电话

1811****251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06********3443

92460000MA5T8DJM27

我局于20233月22日对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万宁东兴友德唱吧于2019年12月营业,共有7间包厢,2个大包厢,每个包厢收费80元,5个小包厢,每个包厢收费50元,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属家庭经营,没有保存规范的财务记账,现场只发现3张收费凭证,据此认定违法所得为960元。

以上事实有1、《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无证经营案件移送函》(万旅文函〔2023〕42号)(1份7页);2、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3、票据单号:0027595(1份1页);4、票据单号:0027599(1份1页);5、票据单号:0027597(1份1页);6、现场检查照片(1份1页);7、陈小妹询问笔录(1份3页);8、陈小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证实。

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关闭万宁东兴友德唱吧,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万宁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2217099

   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8日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