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69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0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林琳(万宁北大嗨歌王娱乐中心)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林琳 |
地址 | 北大镇东兴居礼兴队54号对面 | 联系 电话 | 1338****106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06********8125 92460000MA5TJP1M06 |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万宁北大嗨歌王娱乐中心于2020年5月注册经营,共有8间包厢,期间因疫情原因中断经营,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因该娱乐中心无经营财务台账,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1、《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无证经营案件移送函》(万旅文函〔2023〕42号)(1份7页);2、行政检查登记表(1份1页);3、现场检查照片(1份1页);4、林琳询问笔录(1份3页);5、林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证实。
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关闭万宁北大嗨歌王娱乐中心。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2217099
地 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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