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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8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0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0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张发利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安全村委会安全村

联系电话

1530****97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28*****0815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琼临渔02329号渔船涉嫌在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3月811时驾驶琼临渔02329号渔船在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N18°37′21″,E110°21′29″)拖网捕捞作业时被我局、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和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执法查获,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船长28米、船宽5.5米,船舶船首两侧未按规定标写船名,1张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3盘渔获物共计48公斤。船上工作人员共有5人,其中1人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4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你未能提供适任船长28米渔船驾驶资格的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临高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琼临渔02329号渔船的情况证明核实渔船作业类型为拖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现场证据照片和临高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船证明及万宁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关于案件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证据为证。

琼临渔02329号渔船在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船首两舷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规定的情形。

船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取得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4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琼临渔02329船在机动渔船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共计48公斤。按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和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变卖渔获物所得款壹佰壹拾元整(¥110.00)。

2.对在禁渔区线内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3.对船首两舷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4.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和船上工作人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元整(¥611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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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0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陈远芳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桥海村委会高坡村

联系

电话

1337****655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06*****4814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涉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4月11日驾驶琼万渔21503号渔船违章载客在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拉网捕捞作业,因船上客人晕船,擅自登上洲仔岛休息做饭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登岛人员共有8人。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追查,你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并承认载客出海拉网捕鱼和送客人洲仔岛事实。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相关证据。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作业类型为刺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驾驶琼万渔21503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出海拉网作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的情形。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6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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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1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陈小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头咀村村委会头咀村

联系

电话

1337****597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28*****0081X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涉嫌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9月21日7时许驾驶琼临渔00051号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西南海域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北纬18°30′708″、东经110°22′915″)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时,被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一工作站执法员查获。渔船材质为木质,已入渔船数据库在册编外渔船,船长25.33米、型宽6.1米。在禁渔区线内捕捞渔获物168.83公斤,变卖所得款111.78元。船上共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你持有二级船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有驾驶琼临渔00051号渔船资格,其他船上工作人员2人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2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海南省海洋渔船现场审验登记表、海南捕捞渔船入库船信息和临高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查船舶登记信息的函》等证据证实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和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二工作站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琼临渔00051号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海域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船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取得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8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琼临渔00051号渔船在机动渔船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共计168.83公斤,变卖所得款人民币111.78元。按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轻。

渔获物168.83公斤变卖所得款人民币111.78元已由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二工作站没收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在机动渔船禁渔区线内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2.对船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取得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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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1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许恢芳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高龙村

联系

电话

152****225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460006*****62032

我局于202343日对琼万渔05598号渔船涉嫌非法载客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3151624分驾驶琼万渔05598号渔船违章载客在万宁市白鞍岛附近海域潜水时被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二工作站查获。船总长6.8米,主机总功率11千瓦,船首两侧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上共有4人,其中有3名潜水客人。你提供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适任船长12米以下渔船驾驶资格。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相关证据。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相关证书载明作业类型为刺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现场证据照片和琼海海警局万宁第工作站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驾驶琼万渔05598号渔船未经批准载客出海潜水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规定的情形。

船首两侧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6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168),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对船首两侧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1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4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杨亚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

联系

电话

1387****235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24*****681X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涉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5月25日3时22分驾驶琼万渔21571号渔船违章载客在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E110°23′20″、N18°31′6″)钓具作业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船上共有4人,搭载钓鱼客人3人,你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不能适任渔业船舶驾驶资格。船上没有捕捞作业网具,有4副钓竿、4个自带冰箱,渔获物(带鱼)5斤。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相关证据。你提供渔业船舶相关证书载明作业类型为刺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驾驶琼万渔21571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出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规定的行为。

你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证书驾驶渔船出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2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对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证书驾驶渔船出海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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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5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杨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头咀村委会头咀村第二队

联系

电话

133****354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460028*****0931

我局于202354日对你涉嫌在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418745分驾驶琼临渔00266号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海域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北纬18°36084″东经110°32910″)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时,被琼海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送我局依法处理。已查明,23.8米、实船功率743.8千瓦,1张捕捞作业渔具,20盘渔获物共计180.5公斤,变卖渔获物所得款190元。船上共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你持有三级船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适任驾驶琼临渔00266号渔船资格;1人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3人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琼临渔00266号渔船2021年参加海南省海洋渔船现场审验,渔船状态为入户在册编外渔船,作业类型为拖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现场证据照片和琼海海警局移送材料、临高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船证明等证据为证和万宁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行政案件协办函的复函等证据为证。

琼临渔00266号渔船在万宁市大洲岛海域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船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取得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61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219),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琼临渔00266船在机动渔船禁渔区线内非法捕捞作业,渔获物共计180.5公斤。按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变卖渔获物所得款壹佰玖拾元整(¥190.00)。

2.对在机动渔船禁渔区线内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处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罚款。

3.对船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取得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玖拾元整(¥1019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收款单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或扫本决定书左下角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6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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