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9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82号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5日对你涉嫌违法在城市电杆上张贴广告标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擅自于2023年7月15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处城市电杆上张贴广告标语。经责令已当场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25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已及时自行清除违法张贴的广告标语,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81号
本单位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涉嫌违法张贴广告标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擅自于2023年7月15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路南山路口张贴广告标语,经责令已当场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7月 15 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告字第 24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已及时自行清除违法张贴的广告标语,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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