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3-0019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82

本单位于2023715涉嫌违法在城市电杆上张贴广告标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擅自2023年7月15日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处城市电杆上张贴广告标语经责令已当场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 7 15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字第250),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已及时自行清除违法张贴的广告标语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7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81

本单位于2026715你涉嫌违法张贴广告标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擅自2023年7月15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路南山路口张贴广告标语,经责令已当场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 7 15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万宁字第249)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已及时自行清除违法张贴的广告标语,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帐号10057124900001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715日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