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06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18日 文 号:万宁综执强催字〔2024〕第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8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万宁综执强催字〔2024〕第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桑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毕岩松 |
地址 | 南桥镇南桥村委会南市队(陈继清宅) | 联系 电话 | /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6MA5T5K2D3L |
因你公司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4月在长丰镇七甲村委会王什村处建设蚕房项目,我局依据《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2023)琼综执万宁决字第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未成功送达,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9日通过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送达你公司,要求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2.56亩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和0.16亩林地原状以及15日内缴纳37934元罚款,而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即你公司还需再缴纳37934元的加处罚款。两项合计75868元。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如下义务:恢复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和林地原状;缴纳37934元罚款和37934元加处罚款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我局将申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学平
联系电话: 089862224111
地 址: 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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