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送达公告(陈静静)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13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0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送达公告
陈静静(万宁万城倩雅美容养生会馆):
你存在经营过期产品和标签标识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综执决字〔2021〕1481号),已于2022年1月4日向你送达,要求你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148270元罚款。如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于2022年2月10日提起复议,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你提起诉讼,我局于2022年7月1日收到起诉书,一审判决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内容如下:1.驳回原告陈静静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静静负担。你又于2023年3月17日提起上诉,2023年7月6日二审法院做出(2023)琼96行终2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静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你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万宁综执强催字〔2024〕11号〕),并将上诉文书送达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隆街153号,由于你店未经营导致无法直接和留置送达,其他方式也无法有效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万宁综执强催字〔2024〕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万宁综执强催字〔2024〕11号〕)。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万宁综执强催字〔2024〕第11号).pdf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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