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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及救济渠道的 公告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17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及救济渠道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一)信访监督投诉举报

部门:万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投诉举报方式:海南省信访局网址:http//:xf.hainan.gov.cn/

微信公众号:海南信访

手机客户端:手机信访

(二)海南省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12345管理中心

投诉举报方式:便民服务电话:0898-12345

微信公众号:海南12345热线

(三)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投诉举报

部门: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组

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联系电话0898-62217099

二、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听证。举行听证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部门: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组

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

联系电话:0898-62183019

(二)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部门:万宁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万宁市司法局

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

(三)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部门:万宁市人民法院

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后塘小学西北侧450米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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