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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长丰牛漏和泰园商务酒店)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25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92

被处罚人:万宁长丰牛漏和泰园商务酒店(范高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6MA5RP91M84住所地:万宁长丰镇牛漏墟北侧,联系电话:1336****333,经营者:范高文。

我局于2024425立案调查。经查,你酒店KTV共设有间19包厢,均设置有点播设备和系统,可正常放映音像作品。在311号、322号包厢设置的“点播系统”搜索,点播界面有《不想睡》等6首音像作品,通过包厢内设置的电视终端,可正常放映《不想睡》等6首音像作品。你酒店机房不能搜索以上音像作品。经现场检查及你确认,311号、322号包厢设置的“点歌系统”点播界面放映的音像作品由机房设置的“主机”传送,并与上述“主机”存储的音像作品一致。不能提供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上述音像作品的授权文件或其他权利方的授权文件。你酒店KTV设置的点播设备、系统及音像作品由海南凯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维护。小包厢80元/天、中包厢100元/天、大包厢200元/天(送一壶茶不包含酒及其他费用),上述音像作品为客人随机点播放映,且不收取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酒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的规定,认定你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酒店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编码:249)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酒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酒店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联系人:杨智

联系电话:13337666288                

联系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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