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28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94号
被处罚人:孟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北头道街**号,身份证号:2301**********7420,联系电话:133****9188。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你以每人3480元的费用在网上招揽金泉、季钟和邓凌琳3名学员进行潜水教学活动,实际收取学员金泉、季钟2人潜水培训费用人民币6960元。6月9日,你4人乘坐由神州半岛海洋假日俱乐部安排的彩虹凯丽号游艇到达东澳镇洲仔岛附近海域开展潜水培训。你未取得经营性潜水活动资质独自开展潜水培训活动,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潜水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潜水项目,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孟璐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潜水)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孟璐、季钟、邓凌琳、孙楠、曾志成等人的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6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8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申请听证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10日举行听证会,认为你的听证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你提出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本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并组织我局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依据《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取得《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擅自经营潜水项目的,或者取得《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仍经营潜水项目的,由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而且你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潜水项目,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元整(¥6960.00)。
2.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8696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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