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4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7日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75号
被处罚人:李庆文,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联山村委会下山尾村,身份证号:460006198101******,联系电话:187****5122。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6月24日在万宁市万城镇西门路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9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3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76号
被处罚人:邢增良,男,汉族,1994年5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袁水村委会埇尾村,身份证号:460006199405******,联系电话:182****5577。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6月25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9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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