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5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33号
被处罚人:谢木妃(万宁万城妃惠零售商行),女,黎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身份证号:460003******6X,联系电话:135******16。个体工商字号:琼******,营业执照代码:9246******6E。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使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8日,根据万宁市政府禁塑办工作要求,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操作间有一批塑料制品,该批塑料制品表面均无“全生物塑料制品降解形制图符号”及“电子监管码图形”。该批次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你购进涉案塑料制品数量单价不详,该批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你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一)、(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7月3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在得知该批塑料制品不符合规定后,便重新购买符合要求的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二、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34号
被处罚人:王剑(万宁万城有家简餐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身份证号:460006******19,联系电话:133******11。个体工商字号:琼******,营业执照代码:9246*******6P。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使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15日,根据万宁市政府禁塑办工作要求,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有一批塑料制品,该批塑料制品表面均无“全生物塑料制品降解形制图符号”及“电子监管码图形”。该批次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你购进涉案塑料制品数量单价不详,该批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你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一)、(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7月3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在得知该批塑料制品不符合规定后,便重新购买符合要求的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二、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35号
被处罚人:吴天亮(万宁万城吴天亮食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身份证号:460006*******37,联系电话:139******90,营业执照代码:9246*******5G。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使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5日,根据万宁市政府禁塑办工作要求,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操作间有一批塑料制品,该批塑料制品表面均无“全生物塑料制品降解形制图符号”及“电子监管码图形”。该批次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你购进涉案塑料制品数量单价不详,该批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你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一)、(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7月3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在得知该批塑料制品不符合规定后,便重新购买符合要求的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二、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36号
被处罚人:谢桂见(万宁万城谢记正宗隆江猪脚饭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身份证号:441522******33,联系电话:175******10。个体工商字号:琼*******,营业执照代码:9246******10。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使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7月10日,根据万宁市政府禁塑办工作要求,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有一批塑料制品,该批塑料制品表面均无“全生物塑料制品降解形制图符号”及“电子监管码图形”。该批次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你购进涉案塑料制品数量单价不详,该批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你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和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7月3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在得知该批塑料制品不符合规定后,便重新购买符合要求的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二、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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