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猫(海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73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21号
被处罚单位:澜猫(海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7MADF378N9M,联系电话:175****9802, 法定代表人:许贻平,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神州半岛保利1号1号306。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4日,我局联合市旅文局在东澳镇洲仔岛附近海域进行巡查,发现你公司工作人员组织安排10名游客下海进行浮潜。你公司未取得《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擅自经营潜水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潜水项目,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陈开盛、吉亚公国际三星潜水员证复印件、陈平坚摩托艇驾驶证复印件、李昌盛、许贻平、吉亚公、杨维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李昌盛询问笔录、杨维肖询问笔录、微信退款截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辩意见,我局于9月3日进行陈述申请复核意见,认为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提出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取得《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擅自经营潜水项目的,或者取得《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仍经营潜水项目的,由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2023版)》“编码295,裁量阶次: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潜水活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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