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7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9日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2号
被处罚人:李文东,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罗万村委会古石园村,身份证号:4600********,联系电话:13******302。
本单位于2024年8月7日立案调查,你于2024年8月2日在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81号超出你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8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66号
被处罚人:张海浪,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物资局宿舍,身份证号:4600********,联系电话:13******009。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21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万城镇万兴街121号旁边储存燃气,16个50kg钢瓶,98个15kg钢瓶,11个5kg钢瓶,共计125个钢瓶。2024年7月12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发现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万城镇物资局宿舍102房储存燃气28瓶(满气)。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86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单位于2024年8月7日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并于2024年8月7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之规定。按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4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裁量档次。本单位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0号
被处罚人:孙国如,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中林村孙家组21号,身份证号:3622********,联系电话:15******576。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1号
被处罚人:李雪娇,女,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委会上坑村,身份证号:460**********2X,联系电话:18******133。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2号
被处罚人:叶云艳,女,汉族,1988年04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长丰村委会书法田村6号,身份证号:4600********20,联系电话:15******259。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7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8号
被处罚人:陈照,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山坑村,身份证号:4601********31,联系电话:13******222。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9号
被处罚人:殷明明,男,汉族,2004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滨湖社区居民会员会滨湖村三下队095号,身份证号:469********8,联系电话:13******874。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0号
被处罚人:陈亚虹,女,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下市村038号,身份证号:460********5,联系电话:13******229。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1号
被处罚人:刘宰东,男,汉族,1998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南罗外村49号,身份证号:44********3X,联系电话:19******363。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2号
被处罚人:刘宰东,男,汉族,1998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南罗外村49号,身份证号:44********3X,联系电话:19******363。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3号
被处罚人:许亚雪,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红光村委会上村43号,身份证号:460********24,联系电话:13******266。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0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5号
被处罚人:杨翠琼,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芳市村委会芳市村,身份证号:460006*********0,联系电话:15********83。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2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4号
被处罚人:赖燕花,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光居委会后营村,身份证号:46002***********8,联系电话:17********059。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2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7号
被处罚人:吴芳,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131号,身份证号:46000***********8,联系电话:138******303。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2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6号
被处罚人:王书川,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镇南居委会南门街25号,身份证号:460006**********10,联系电话:18*******72。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2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7号
被处罚人:莫道云,男,汉族,1997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袁水村委会埇尾村,身份证号:46000*******4,联系电话:18******574。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3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8号
被处罚人:吴育丽,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武丁东街32号,身份证号:46000********8,联系电话:13******377。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3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9号
被处罚人:陈玉芳,女,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曙光村委会产坡村9队,身份证号:460********23,联系电话:18******979。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3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12号
被处罚人:陈邦松,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南联村委会长水十四村17号,身份证号:46********17,联系电话:18708******。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3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10号
被处罚人:李天书,男,汉族,1995年8月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西坡村委会西坡村,身份证号:46********12,联系电话: 15799******。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3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11号
被处罚人:蔡彩菊,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乐山村委会乐山村4号,身份证号:46*******22,联系电话:18117******。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3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3号
被处罚人:卓娇花,女,汉族,199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大造村委会大造村193号,身份证号:46********21,联系电话:13******707。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5日在万宁市万城镇诚捷酒店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
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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