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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7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2

被处罚人:李文东汉族1966323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罗万村委会古石园村,身份4600********,联系电话13******302

单位202487立案调查,你于2024年8月2日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中路81超出你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8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36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2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14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66

被处罚人:张海浪汉族1974314日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物资局宿舍,身份4600********,联系电话13******009

单位2024年7月19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621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万城镇万兴街121号旁边储存燃气,16个50kg钢瓶,98个15kg钢瓶,11个5kg钢瓶,共计125钢瓶2024712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发现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万城镇物资局宿舍102房储存燃气28瓶(满气)。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386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单位202487日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并于202487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之规定按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4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裁量档次。单位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万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22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0

被处罚人:孙国如19781018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中林村孙家组21号,身份3622********,联系电话15******576

单位2024819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1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396《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2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1

被处罚人:李雪娇1986429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委会上坑村,身份460**********2X,联系电话18******133

单位2024819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39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2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2

被处罚人:叶云艳198804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长丰村委会书法田村6号,身份4600********20,联系电话15******259

单位2024815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1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39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27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8

被处罚人:陈照19881222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山坑村,身份4601********31,联系电话13******222

单位2024822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16《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9

被处罚人:殷明明20048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滨湖社区居民会员会滨湖村三下队095号,身份469********8,联系电话13******874

单位2024823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1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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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6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0

被处罚人:陈亚虹1991112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莲花村委会下市村038号,身份460********5,联系电话13******229

单位2024822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18《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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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1

被处罚人:刘宰东1998122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南罗外村49号,身份44********3X,联系电话19******363

单位2024822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15《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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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2

被处罚人:刘宰东1998122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南罗外村49号,身份44********3X,联系电话19******363

单位2024823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19《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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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3

被处罚人:许亚雪198542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红光村委会上村43号,身份460********24,联系电话13******266

单位2024820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3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02《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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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5

被处罚人:杨翠琼19937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芳市村委会芳市村,身份460006*********0,联系电话15********83

单位2024821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23《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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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4

被处罚人:赖燕花19644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光居委会后营村,身份46002***********8,联系电话17********059

单位2024821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22《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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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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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7

被处罚人:吴芳1988716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131号,身份46000***********8,联系电话138******303

单位2024821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21《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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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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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96

被处罚人:王书川198731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镇南居委会南门街25号,身份460006**********10,联系电话18*******72

单位2024821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9日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20《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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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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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7

被处罚人:莫道云1997316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袁水村委会埇尾村,身份46000*******4,联系电话18******574

单位2024823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36《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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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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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8

被处罚人:吴育丽19865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武丁东街32号,身份46000********8,联系电话13******377

单位2024826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3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10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9

被处罚人:陈玉芳198643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曙光村委会产坡村9队,身份460********23,联系电话18******979

单位2024826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35《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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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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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12

被处罚人:陈邦松,男族,1991228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南联村委会长水十四村17号,身份46********17,联系电话18708******

单位2024822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32《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10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10

被处罚人:李天书199583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西坡村委会西坡村,身份46********12,联系电话15799******

单位2024822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0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3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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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11

被处罚人:蔡彩菊,,198852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乐山村委会乐山村4号,身份46*******22,联系电话:18117******

单位2024822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21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33《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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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10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83

被处罚人:卓娇花1994817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大造村委会大造村193号,身份46********21,联系电话13******707

单位2024816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8月15日万宁市万城镇诚捷酒店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398《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

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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