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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市大茂镇红庄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9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93

被处罚单位:万宁市大茂镇红庄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万宁市大茂镇红庄村第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69006MF9372323X;联系电话:181898****法定代表人:(职务:大茂镇红庄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组长

本机关于2024718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7月2日,你村民小组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挖掘机擅自在万宁市大茂镇红庄村委会水利渠南边的方瑞园坡处偷挖坡沙和损坏林地,林地上的树木被损坏。未发现有违法所得。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大茂镇红庄村委会方瑞园坡非法占用林地取土及破坏林木情况技术调查意见书》判定,土破坏林地及位于大茂镇红庄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水利渠道南边的方瑞园坡。由于取土致使地上的林木被挖倒和锯断。取土破坏林地和林木位置的中心地理坐标为:X/0437986Y/2085201经实地测量,取土破坏林地和林木的范围面积3.37亩,其中林地面积3.26亩。经现场清点,被破坏的林木大小共44株,全部为桉树,其中18株已被锯断,林木(木材)已被搬运者,地上保留有被锯断的树桩(伐根),另外26株被取土挖倒,乱堆在取土的土坑内。经核实,取土和林木采伐均未办理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大茂镇红庄村委会方瑞园坡非法占用林地取土及破坏林木情况技术调查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经技术人员用GPS沿着取土破坏林地、林木的地界边缘测量,通过计算机制图计算,取土破坏林地和林木的范围面积为0.2248公顷(合3.37亩),经《万宁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林地面积为0.2175公顷(合3.26亩),全部属Ⅳ级林地保护。套核万宁市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2021-2025年》,取土破坏的林地不属于公益林地,属一般商品林林地。

查《海南省林业主要树种常用数表》中的桉树一元立木材积表统计被破坏44株桉树的林木蓄积量共为4.4435m3其中被锯断搬走的18株林木蓄积量为2.0116m3取土挖倒仍保留在实地现场的26株林木蓄积量为2.4319m3),按一般情况下我市采伐该类林木出材率80%计,出材量为3.5548m3。通过公式转换,被破坏的林木量为4.48吨。

现已查明,你村民小组未能提供合法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4923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70《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村民小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村民小组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该情形属于严重违法“滥伐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补种毁坏株数倍的树木(44×3132株)。

二、并处毁坏林木价值倍的罚款。

根据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万价认字〔2024〕117号)胸径4厘米-18厘米桉树原木园地价200元/吨,胸径20.2厘米桉树原木园地价300元/吨。

(一)胸径4厘米-18厘米桉树原木43株,立木重量是4.1651吨,按200元/吨,园地价为833.02元。

(二)胸径20.2厘米桉树原木1株,立木重量是0.31吨,按300元/吨,园地价为93.00元。

44株桉树原木认定园地价合计为926.02元,处毁坏林木价值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元壹角(¥4630.10

你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村民小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村民小组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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