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9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94号
黄汉平,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居住于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委会五队,身份证号:4600******7,联系电话136***893。钟宝荣,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居住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国营南平农场沟仔管理区沟仔学校,身份证号:4600****2,联系电话:1369****53。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擅自于2024年3月份在海南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处,对白木香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海南省红树林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海林研鉴〔2024〕177号)判定,本次调查图斑地块总面积为1.4367公顷,现状为人工种植白木香和榴莲蜜,现场有除草、毁坏林木痕迹。种植的白木香地块面积为1.0320公顷,种植榴莲蜜地块面积为0.4047公顷。种植的白木香被截冠,截冠后平均树高4.5m,现场调查时被毁白木香株数为341株,均已萌芽,未造成林木死亡,因此不求算被采伐林木蓄积量和出材量。种植的榴莲蜜未被毁坏,平均树高4.0m。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1.0320公顷(10320平方米),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森林类别为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海南省红树林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海林研鉴〔2024〕177号)、《林草资源动态监管图斑20240518828-4号位置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黄汉平、钟宝荣2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存在主观过错和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于2024年8月31日分别和海南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签订《退出保护区公益林地承诺书》,放弃对白木香和榴莲蜜的经营管理,让其自然恢复和保护区人工生态修复。而且341株白木香均已萌芽,未造成林木死亡,可以不用处林木价值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林木:341×3=1023(株)。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们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 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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