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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30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43

被处罚人:杨香玉汉族1986425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民村委会滨林村七队016号,身份4600******04250423,联系电话13******926

单位2024914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月13日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市场处超出其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88《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44

被处罚人:李燕飞19821227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民村委会滨林村十队135号,身份4600******12274020,联系电话18******233

单位2024914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月13日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市场处超出其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8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8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75

被处罚人:孙国如汉族19781018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中林村孙家组21号,身份3622******10184370,联系电话15******576

单位2024927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25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3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528《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1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76

被处罚人:纪娇慧汉族1990412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桥仔村,身份4600******0412062X,联系电话13******787

单位2024年9月25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23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93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52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1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95

被处罚人:广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海秀西路中平广场C栋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ABVL2CV6L,联系电话18******009,法定代表人:古惠南,职务:董事长

单位2024819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7月18日万宁市万城镇安置一区(椰林湾附近)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违反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82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401《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单位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17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503

被处罚人:杨宏文汉族199011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新兴村委会上乐保扶村073号,身份4600******01010679,联系电话13******999

单位2024109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103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101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54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2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502

被处罚人:邢增卫1994116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袁水村委会埇尾村,身份460******411062711,联系电话15******501

单位2024109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10月3日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101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545《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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