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30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1日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43号
被处罚人:杨香玉,女,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民村委会滨林村七队016号,身份证号:4600******04250423,联系电话:13******926。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月1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市场处超出其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8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8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44号
被处罚人:李燕飞,女,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民村委会滨林村十队135号,身份证号:4600******12274020,联系电话: 18******233。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月1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市场处超出其经营店的门进行店外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8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8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75号
被处罚人:孙国如,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中林村孙家组21号,身份证号:3622******10184370,联系电话:15******576。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月25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52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1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76号
被处罚人:纪娇慧,女,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桥仔村,身份证号:4600******0412062X,联系电话:13******787。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9月2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中央坡第四市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52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1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95号
被处罚人:广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秀西路中平广场C栋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ABVL2CV6L,联系电话:18******009,法定代表人:古惠南,职务:董事长。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安置一区(椰林湾附近)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违反《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7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503号
被处罚人:杨宏文,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新兴村委会上乐保扶村073号,身份证号:4600******01010679,联系电话:13******999。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10月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1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54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1日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502号
被处罚人:邢增卫,男,汉族,1994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袁水村委会埇尾村,身份证号:460******411062711,联系电话:15******501。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10月3日在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12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54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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