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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302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96

被处罚人:万宁万城米哆优品百货店(黄贝贝),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葛店乡石牛台村***号,身份证号:412************671,联系电话:186****05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CXX2370K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店货架上摆放《菜根谭》《黄帝内经》《聊斋志异》等354本出版物进行销售。经查,你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述书籍是你2024年6月开始从拼多多文源阁书籍专营店进货,共购进395本,进货款共869.52元,售价是每本3元,已经售出41本,剩余354本,经万宁市版权局鉴定,其中172本为盗版出版物。按每本销售价3元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185元,违法所得为123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同时,你存在销售盗版书籍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黄贝贝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快照、交易微信截图万宁市版权局认定说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1010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538),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法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办理有关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意见的函》(琼执联办函〔2023〕1号)中《办理综合执行相关业务问题指导意见汇总表》序号4“‘一事不再罚’完整的理解应当是指同一个违法主体实施一个具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且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或罚则时,只能按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以一次罚款......”的指导意见,按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以及《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2023版)》编号249“裁量阶次:从轻,酌定量因素: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裁量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54本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整(¥123.00);

二、人民币壹万壹仟¥11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叁元整¥11123.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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