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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187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31

被处罚人:占兴雄,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春园村委会春园村,身份证号:460024*********711,联系电话:138*****829。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调查。2025年9月 18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春园村委会春园村占兴雄户进行检查,发现该户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小锅)收看电视节目,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经查,你在2025年3月份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小锅),并未向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你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26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2023版)》(编号141)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个;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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