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槟榔产业园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18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41号
被处罚单位:万宁槟榔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MA5RCMJT42,营业场所:万宁市后安镇乐来墟原乐来财政所二楼,法定代表人:钟孝川;联系电话:138****8108。
被处罚人:李小榆,身份证号码:460200******075118,是万宁槟榔城槟榔初加工基地项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万宁槟榔城槟榔初加工基地项目违规建设行为线索的函》(万住建函〔2024〕423号),你公司建设的万宁槟榔城槟榔初加工基地项目存在施工现场未达到安全生产复工条件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工人施工。2025年6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工人施工的违规建设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为万宁槟榔城槟榔初加工基地项目的建设单位,陈溪、李小榆分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海南三好建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两家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万宁槟榔初加工基地A1-A9厂房和B1-B9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开始动工建设。由于疫情的影响,海南三好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万宁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中止施工,万宁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中止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书。你公司存在施工现场未达到安全生产复工条件,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组织工人施工违规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关于移交万宁槟榔城槟榔初加工基地项目违规建设行为线索的函》(万住建函〔2024〕423号);
2.海南三好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询问笔录;
3.海南三好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制止施工照片;
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李小榆的询问笔录;
5.《关于万宁槟榔城槟榔初加工基地项目违规建设的复函》(万住建函〔2025〕409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提出举行听证权。法定期限内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视为无异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及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序号308“裁量阶次一般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小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贰拾万元整(¥200000)罚款;
2.对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小榆处单位罚款数额200000元的5%的罚款,计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们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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