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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19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42号

被处罚人:陈延钰,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住宅二区14栋8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42010519670121****,联系电话:186****3690。

2011年9月23日,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万宁市环市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A段)工程项目转包给钱汉快,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构成转包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依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属于六工程质量类,序号320“裁量阶次一般违法,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70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叁佰壹拾叁元伍角壹分(¥583313.51)的罚款。你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人员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陈延钰、陈远光)

2.营业执照

3.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其他材料(陈延钰社保记录、钱惠元劳动合同书和死亡证明)

我局20251015 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46《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无异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叁佰壹拾叁元伍角壹分(¥583313.51)的5%,即处罚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陆拾伍元陆角捌分(¥29165.68)。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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