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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20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79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5362588P地址: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联系电话:1832296****,法定代表人:陈石龙

被处罚人:庄启佳,男,汉族,2000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秀大道6号906房,身份证号码:46000420000929****,联系电话:1832296**** 。

被处罚人:梁志勇,男,汉族,200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万寿宫2号,身份证号码:36250120001215****,联系电话:1832296**** 。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万宁中学高中部学生食堂工程”投标时,其投标文件承诺“项目负责人刘加样(注册证号:湘243070806567,身份证号:43138219720*****7),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但在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项目负责人刘加样同时被用于“乐东县志仲镇保国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的投标。

乐东县志仲镇保国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投标项目2025年4月21日08时30分在乐东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该项目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12时35分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评标,评标结束时间为13时48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10时15分。你公司在未公布中标结果,并于2025年4月22日08:49至09:30之间提交“万宁中学高中部学生食堂工程”的投标文件,(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5698041.06元),梁志勇为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庄启佳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两个不同项目投标,属于虚假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件线索(万住建函〔2025〕219号);

2.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审查记录;

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复函;

4.投标文件、情况说明、开标记录确认情况表;

5.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我局2025102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59《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法定期限内,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序号251,“裁量阶次较重违法,弄虚作假的事项不构成且不影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罚:

1.对你公司处项目中标金额15698041.06元的6‰罚款,计罚人民币玖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元贰角伍分(¥94188.25);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志勇处单位罚款数额94188.25元的百分之六罚款,计罚人民币伍仟陆佰伍拾壹元叁角(¥5651.30);

3.对你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庄启佳处单位罚款数额94188.25元的百分之六罚款,计罚人民币伍仟陆佰伍拾壹元叁角(¥5651.30)。

以上3项合计罚款105490.85元。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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