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06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文 号:万府办〔2018〕138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万宁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分类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和规范推进我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 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细化分类处置计划,对“两违”分类施策;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分阶段、有步骤统筹推进全市“两违”分类处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两违”的分类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监督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六连林场根据本办法和我市“两违”分类处置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违”处置工作(除万城镇建成区、兴隆规划区、神州半岛、英豪半岛、石梅湾和日月湾旅游度假区外)。各级人民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本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实施万城建成区、兴隆规划区、神州半岛、英豪半岛、石梅湾和日月湾旅游度假区内的“两违”拆迁处置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建、农业、林业、环保、水务、海洋、公路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指导、监督“两违”分类处置工作。
市公安、工商、财政、消防、司法、人民医院、供电国土、水业公司等各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参与实施“两违”处置工作。
农垦东新公司、东兴公司、海胶公司认真负责对本区域内“两违”的监督,并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实施“两违”分类处置工作。
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市整治违法建筑专项工作组(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六连林场制定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协助对违法建筑组织实施拆除。
第五条 处置情形
(一)以下“两违”,不属于本条“二、三、四”情形的,予以拆除。
1.2017年9月22日《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实施后,在总体规划划定的各类开发边界外建设(含已竣工和在建的)的。
2.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含小产权房)。
3.2015年6月1日海南省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以来,在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建设的(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房屋外),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含非本农场职工在农场)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建房的。
4.2016年4月28日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专项整治开展之后,公路、铁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5.2017年8月1日省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开展之后, 新增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的(含已竣工和在建的)。
6.2017年6月1日全省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新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含已竣工和在建的)。
7.在征地公告或通告公布后, 擅自搭建、抢建的。
8.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设施, 影响规划实施或者风貌管控要求的。
9.在原农垦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
10.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或开发区建成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开发区范围内及周边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各类形式建筑的。
11.市里相关执法部门已经立案查处但未拆除整改的违法建筑。
12.占地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
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上述“两违”发生在相关时间界限前的,可以依法采取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没收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
(二)以下“两违”,予以局部拆除。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许可内容建设, 但通过局部拆除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因局部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但通过局部拆除能够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上述违法建筑通过局部拆除整治后,经核验符合规划报建审批要求的,可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以下“两违”,可以暂缓拆除。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 符合本村村民建房条件的。
2.属于农村4类重点对象、一般困难户、返贫户的危改房和棚改项目的。
3.因自然灾害、整村搬迁等情形在原址重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4.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
5.为应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
6.村委会办公室,公庙、祠堂等公共设施,文化室、排球场等文体设施。
7.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 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8.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9.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为暂缓拆除情形的,须经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决定通过并公示。暂缓拆除的“两违”,其违法因素消除后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 以及其他经依法处置后,可予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因素无法消除,达不到规划报建条件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经济、行政等方式处置后, 予以拆除。
(四)以下“两违”,在依法查处到位后,可予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1.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符合市县总体规划, 或者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但符合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一户一宅”证明手续需由村委会(管区)提出审定意见后由镇长或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3.本农场职工经农场同意,在农场范围内建设的唯一自住房屋,且符合我市农房报建相关标准的。
4.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合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后,可以依法予以补办、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
5.在一般农用地、林地上的养殖活动,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6.其他经依法处置后,可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形。
(五)以下“两违”,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1.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认定不能拆除的,应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经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决定并公示。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违法所得交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法子以处理,原则上用于公共服务。
(六)其他类型的处置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处置程序
(一)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息核实。市相关业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处置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时间等基本资料进行复查,可以采取实地调查登记的方式进行。
2.审核确定。市相关业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兴隆区管委会)根据实地复查情况,按照处置办法,审核研究确定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
3.公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镇人民政府(兴隆区管委会)确定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后,应及时对所要依法处置的违法建筑在其显著位置和辖区内的村委会(连队)里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违建相关责任人。
4.处置。违法建筑处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镇(区)依法依规执行,市有关部门指导配合。其中涉及拆除单体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镇区可制定拆除方案报送市专项工作组,由市专项工作组指导拆除,拆除相关费用由镇(区)负责,也可由市综合执法局直接拆除。
(二)正在建设且未入住的违法建筑,镇(区)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六连林场应当立即责令违建当事人停止建设,并依法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单位依法责令违建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单位将情况报告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市专项工作组),责成属地政府或主责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三)其他“两违”的处置工作参照本条第(一)款程序执行。
(四)无法确定户主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市主要媒体平台上发布处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户主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依法拆除或没收。
第七条 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以镇(区)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单位建立分类处置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牵头组织对各镇(区)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两违”存量处置进度、新增“两违”发生比例、农房报建率等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及格、差等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将分别移送市委市政府,作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八条 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每月牵头对各镇(区)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违法建筑处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处置进度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视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启动问责。对“两违”防控不力、新增“两违”突出,以及对农房报建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相关服务单位不配合“两违”处置的,由市政府或者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两违”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六大专项整治指挥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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