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宁市南汊道恢复工程交通桥引道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2024-00053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19日 文 号:万府〔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万府〔2024〕18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万宁市南汊道恢复工程交通桥引道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万宁市南汊道恢复工程交通桥引道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万宁市南汊道恢复工程交通桥引道项目用地位于万宁市和乐镇盐墩村委会地段,用地总面积7.65亩,拟征收集体土地7.65亩,涉及和乐镇盐墩村委会、英豪村委会、港下村委会相关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和乐镇盐墩村委会、英豪村委会、港下村委会相关小组集体所有土地7.65亩,其中农用地7.43亩、建设用地0.22亩。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万宁市南汊道恢复工程交通桥引道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和乐镇972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4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3040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5〕1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和乐镇盐墩村委会、英豪村委会、港下村委会相关小组等,50户78人。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三)涉及拆迁房屋的,给予宅基地安置,由镇政府、村委会在该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给予被拆迁户重新安排宅基地,由被拆迁户报建获批后自行建房。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和乐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和乐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和乐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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