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2024-0009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4日 文 号:万府〔2024〕29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4日万府〔2024〕29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成本,助力物流仓储类行业发展,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2020〕1112号)有关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内部配套设施工程满足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总项目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5%的,按工业类项目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符合减免范围内的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无需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减免申请程序,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文件规定直接予以减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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