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购气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58-2/2024-0007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7日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购气的通告
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全覆盖,全面防范用户自提购气时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取消自提购气模式,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到户、免费入户安检、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和“实名制”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消自提日期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市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点一律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并实行免费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督促用户消除安全隐患。用户拒绝提供相关实名信息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拒绝供气。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隐私信息的安全,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二、过渡期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的过渡期间,用户到供气单位自提购气的,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厢内,不得将气瓶横卧摆放在电动车踏板上。气瓶应直立摆放并有效固定,保持通风良好,确保安全。
三、气瓶管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此之前自行购买的气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自行选择是否置换成燃气充装企业的自有产权气瓶。用户仅需缴纳气瓶押金和用气费用,不承担气瓶租金、到期检测和报废更换费用,气瓶押金和气价执行市场定价。
四、送气工管理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签订劳动合同。
2.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存档,及时予以更新。我市送气服务证式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制。
4.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注销送气服务证。
5.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醒目位置应体现企业标识(企业名称、标志等)。
五、安全用气提示
请广大用户自觉遵守燃气安全使用相关规定,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出租房单间、高层住宅、厨房与卧室未分隔、无自然通风和采光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用气厨房应通风良好,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减压阀、使用专用金属波纹管的连接管),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直排式热水器。
六、监管工作
自2024年12月1日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对全市取消自提购气的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对仍存在自提购气行为和不按规定落实入户安检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将责令整改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服从整改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的的用户,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898-12345
附件:配送服务证样版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抄送:万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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