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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33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9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280号

被处罚人:邢增精,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益群村委会****,身份证号:460002******,联系电话:189****5277。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月20日1时许,你使用十二轮工程车(车牌号:琼F06678),在万宁市龙滚镇云梯岭大桥附近约200米处海滩非法挖运海砂时被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民警查获,执法民警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依法办理。经我局核查,你采挖海砂约28立方米,采挖海砂矿产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未有违法所得。你未能提供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及无法提供采砂运砂相关批文等证据。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海砂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万宁市公安局移送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8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法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和第二款“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前款违法采矿情形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任人还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海洋类)》(序号12:无证开采海砂)“轻微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满3万元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281号

被处罚人:冯儒飞,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新兴村委会周公园村011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9****8826。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18日18时许,你驾驶琼儋渔04718号渔船违章载客出海钓鱼在港北港内海域被万宁市公安局港北海岸派出所查获。渔船上共有5人,搭载出海钓鱼客人4人,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证书载明:船长7.36米,主机总功率7.3千瓦,作业类型为钓具。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的有效证据。你驾驶琼儋渔04718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9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法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282号

被处罚人:符传雄,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裕光村委会,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9****1314。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18日18时许,你驾驶琼儋渔04219号渔船违章载客出海钓鱼在港北港内海域被万宁市公安局港北海岸派出所查获。渔船上共有6人,搭载出海钓鱼客人5人,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证书载明:船长7.36米,主机总功率7.3千瓦,作业类型为钓具。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的有效证据。你驾驶琼儋渔04219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8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法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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