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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37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14

被处罚人:左三勤,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范潭村竹墩***号,身份34082***********8,联系电话:18*******67  

我局于2024年719日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719日以宗教人员身份(和尚)在长丰镇马路边向群众吴朝辉等人售卖佛珠手串、开光护身符卡片等物品,共骗取钱财427.9你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左三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左三勤、吴朝辉、刘雪、倪世强等人的询问笔录;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72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29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于2024722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编码:24一般违法的裁量标准。现责令你停止违法活动,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柒元玖角(¥427.90)。

2.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贰仟肆佰贰拾柒元玖角(¥2427.9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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